“机构持牌、人员持证”强化了保险机构的主体责任
- 来源:新华网
- 时间:2020-09-30 16:16:13
银保监会9月28日发布的《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强调,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需“机构持牌、人员持证”;明确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,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。
《办法》还划定红线,非持牌机构面临“五不得”。即不得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;不得比较保险产品、试算保费、报价比价;不得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;不得代办投保手续;不得代收保费等。
“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,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。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,不得超出该机构许可证(备案表)上载明的业务范围。”《办法》指出,对于保险机构而言,只要满足《办法》规定的条件,即可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,不需要申请业务许可或进行业务备案;不满足规定条件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。
此外,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,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,除了符合《办法》对保险机构的一般要求外,还要满足特定的专门要求。
针对当前保险机构从业人员普遍通过微信朋友圈、公众号、微信群、微博、短视频、直播等方式参与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的行为,《办法》强化了保险机构的主体责任,对从业人员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作出针对性的严格规定。
《办法》指出,保险机构应为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建立一系列管理制度,应开展营销宣传信息审核、监测、检查并承担合规主体责任,应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,标识其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资质;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慎重向消费者发送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。
从业人员应在保险机构授权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,发布的营销宣传内容应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制作,应在营销宣传页面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、证件照片、执业证编号等信息。